第九十九章 劫后重生,苦难成就了词坛新风(2 / 3)

东坡往事 耕文轩主人 2060 字 2024-02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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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寺的判词,其要点概括为:“当徒二年,会赦当原。”</p>

换言之,大理寺官员通过检法程序,判定苏轼所犯的罪应该得到“徒二年”的惩罚,但因目前朝廷发出的“赦令”,其罪应被赦免,那也就不必惩罚。</p>

但是,御史台本意欲置苏轼于死地,御史台当然反对大理寺审判结果,大理寺的初判显然令御史台非常不满,御史中丞李定和御史舒亶反对大理寺判决的奏状。他们向皇帝要求对苏轼“特行废绝”,强调苏轼犯罪动机的险恶,谓其“所怀如此,顾可置而不诛乎”?</p>

不过,审刑院支持大理寺审判结果。</p>

审刑院在案件审核中起到复核作用,从相关资料所载“审刑院本”的结案判词可以看出,审刑院支持了大理寺“当徒二年,会赦当原”的判决,并进一步强调赦令的有效性。其结案判词可以被梳理为三个要点:一是定罪量刑,苏轼所犯的罪“当徒二年”;二是强调赦令对苏轼此案有效,“会赦当原”,也就是免罪;三是根据皇帝圣旨,对苏轼处以“特责”。</p>

谁也没想到,生死关头,当时当朝居然多人为苏轼求情,宰相吴充直言,陛下以尧舜为法,薄魏武固宜,然魏武猜忌如此,犹能容祢衡,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?</p>

王安石也劝神宗说,圣朝不宜诛名士。</p>

但是,关键时候,一锤定音者,还是太皇太后曹氏,她把宋仁宗搬出来干预:“昔仁宗策贤良归,喜甚,曰:‘吾今又为吾子孙得太平宰相两人’,盖轼、辙也,而杀之可乎?”</p>

十二月二十八日,审刑院作出终审判决:“原免释放”,贬官黄州。</p>

宋神宗也下了最终的裁决圣旨:苏轼可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,充黄州团练副使,本州安置,不得签书公事。</p>

其他牵连此案的大小官吏,视情节严重,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。</p>

对于受到牵连亲友,苏轼是抱有深深的内疚的。比如王巩,本没有什么罪状,却因苏轼的诗文牵连,远贬宾州(今广西宾阳)。张方平、范缜、司马光等人皆因上书救之,被分别罚铜论处。</p>

所以,苏轼在给他的信中,就说自己“罪大责轻,得此已幸,未尝戚戚。但知识数人,缘我得罪,而定国为已所累尤深。流落荒服,亲爱隔绝。每念至此,觉心肺间便有汤火、芒刺。”</p>

至此,从八月十八日入狱,到十二月二十八日,苏轼遭受了整整四个多月的牢狱之灾,一场声势浩大的“乌台诗案”终于落下帷幕。</p>

“乌台诗案”那一百多天里,苏轼从湖州到京城,颠簸万里,除身体折磨外,心理上也有由起初的大起大落,到后来的死里逃生,既经惊恐、哀伤、疑惧之苦,又历重见天日之喜,情绪上的大转折,让他一生都难以忘怀。</p>

之后的一贬再贬,从黄州、惠州再到儋州,追根溯源,这一切的开端,都可从“乌台诗案”算起。</p>

所以,在生命的最后一年苏轼虽有“心似已灰之木”的感慨,但对“乌台诗案”,终究是难以释怀。</p>

最后,十二月二十九日,圣谕下发,苏轼贬往黄州,充团练副使,但不准擅离该地区,并无权签署公文。</p>

元丰三年(1080年)二月,苏轼遂因“乌台诗案”贬谪黄州(今湖北黄冈)团练副使。</p>

出狱后,苏轼禁不住兴奋,又作了两首诗,其中一首为:</p>

平生文字为吾累,此去声名不厌低。</p>

塞上纵归他日马,城东不斗少年鸡。</p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