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维多利亚时代,这种人一般是送到精神病院,因为他们被认为是**过度。
卖淫
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,出卖自己的身体不是犯罪,但消费者不会受到保护(所以要当心哦)。不论是妓女还是嫖客,都无权求助于法律来要求赔偿或提供满意的服务。明目张胆的卖淫至少在两个方面是违法的。
一是当妓女正以极为放荡的方式招徕顾客时,就可能犯有“扰乱社会风化罪”;
二是“卖淫”,警察有权逮捕任何他有理由怀疑的人,即使你只是在剧院外等待自己年轻的姑母。
多达10%的卖淫者是男性,他们在法律上的身份和妓女一样,这一点真是令人奇怪。还有更令人奇怪的呢:妓院老板享有性别平等的权利,但拉皮条的除外;女人控制着一群妓女是合法的,而男人靠不道德手段谋生却被视为非法。另外,男女都极可能被指控“强迫或教唆卖淫罪”,最多可判徒刑7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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